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进政府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
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四条:词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九条: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摘自《中华民国约法》
回答:(1)根据材料一,《临时约法》规定的立国根本原则和政体是什么?这具有什么进步意义?
(2)根据材料一,《临时约法》对防止、限制袁世凯专权有何规定?
(3)根据材料二,归纳《约法》对大总统权限的规定。
(4)根据以上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临时约法》和《约法》的认识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