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日,江苏常州市开始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三级水量阶梯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执行的价格如下表所示:
户均月用水量(立方米) |
水价 (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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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4人及以下 |
每户5人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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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
20及以下 |
30及以下 |
3.07 |
第二级 |
21~30 |
31~50 |
3.78 |
第三级 |
30以上 |
50以上 |
4.51 |
对水价实行阶梯式计量
①说明水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 ②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③有利于引导居民增强节水意识 ④有利于扩大生产,满足消费
A.①② | B.②③ | C.①④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