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而非法律创造国王……假如人民认为国王滥用权力,他们只能祈求上帝开导国王,把他们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去……正像争论上帝能做什么是无神论和渎神一样,作为一个臣民去争论国王能做什么,或者国王不能做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的侮辱。”
——摘自詹姆士一世《神权》
材料二: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行为。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之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之外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经常集会。
回答:(1)根据材料一概括詹姆士一世的观点。
(2)判断指出材料二出自哪一重要文献,发表该文献的机构是什么?
(3)材料二中(1)、(3)、(4)、(6)几项规定试图从哪些方面达到何种目的?
(4)材料中(8)、(9)、(13)三项规定的出发点是什么?
(5)综合上述材料,《权利法案》的实施对英国产生了怎样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