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预备立宪。
材料一:1905年10月(光绪三十一年九月),清政府派载泽、端方、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亨五大臣出洋考查宪政。1906年 8月,出洋考察的五大臣经由欧、美各国及日本考查后归国,拟出立宪方案。他们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指出,立宪可以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材料二:清政府于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君上大权”规定皇帝有权颁行法律,黜涉百司、设官制禄、宣战议和、解散议院、统帅海陆军、总揽司法权等。广大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财产、居注人身自由;有诉讼、依法担任官吏及议员的权利等。
材料三:1911年5月,清政府裁撤军机处等机构,组成新内阁。由庆亲王奕劻任总理大臣,在十三名国务大臣中,汉族官僚四名,蒙古旗人一名,满族八名,其中皇族又占七人。于是舆论哗然,称之为“皇族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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