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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目:历史
  • 题型:综合题
  • 难度:较难
  • 人气:2044

材料一
第三十条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第七十二条 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委员名额以法律定之。
--摘自《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
材料二
中国国民党在国民大会未举行以前,为实施宪政起见,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
(二)国民政府委员由国民政府主席就中国国民党内外人士选任之。
(三)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政府之最高国务机关。
附注:
(一)国民政府主席提请任各党派人士为国府委员时,由各党派自行提名,但主席不同意时,由各该党派另提人选。
(三)国府委员名额之半,由国民党人员充任,其余半数,由其他各党派及社会贤达充任,其分配另行商定。
--摘自《政协会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1946年1月28日)
(1)概括指出材料一、二中有关国民政府组织方面规定的不同之处。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一、二中关于国民政府组织方面规定的实质变化及其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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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第三十条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