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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出现律师行当的地方或许是中国。据《吕氏春秋》一书说,春秋早期,郑国就有个叫邓析的人,专门帮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一条裤子作为报酬,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委托人想打赢官司他就有办法让他赢,想让人罪名成立他也有办法使人身败名裂。弄得郑国“是非无度”,郑国的执政大夫子产于是就把邓析杀了。
中国律师出现虽早,可是被禁止的时间也早。儒家以为争讼是件不值得提倡的事,像邓析这样教导人们如何去打官司,为蝇头小利争论不休,是毒化人们的善良天性,必须要予以严惩。后世的统治者继续着这一思路,把这一行当称之为“讼师”,或者叫做“讼棍”,立法严禁。秦汉律严格规定,凡是诉讼活动都必须当事人自行进行诉讼活动,不得有代理人代为办理。除了妇女、老幼、现任或退休官员及士大夫,可以由家人代为出庭应诉,其他人一律都要亲自出庭。
除了直接替人诉讼外,向人传授诉讼的知识更被视为大罪,南宋绍兴十三年敕规定:凡是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者,处杖一百。并允许告发。再犯者,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一律要“邻州编管”。从学者,各处杖八十。明清律撰写“构讼之书”者,要比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为人写作诉状没有增减情节,真实反映事实的,才是被允许的。
尽管法律如此严禁,可是民间诉讼活动总是需要有人帮助,所以这一行当还是禁止不了的,官府的禁令只不过是把这个行当变成了一种“地下行业”而已。在民间从事诉讼指导的讼师,有不少人是正直的人士,尽力为委托人服务,“受人钱财,与人消灾”,为人们提供必要的法律诉讼知识,颇有点近代律师的作用,不能一概都斥为“讼棍”。不过就总体上来说,讼师的素质确实不高。大多数讼师确实是兴风作浪,惟恐天下不乱的无赖。很多人不顾事实、法律,一味翻云覆雨,颠倒黑白。
由于讼师的名声太臭,到了近代,为了引进西方的法律,在翻译西文中lawyer一词,学者们还是动了脑筋的。日本当初引进西方法律时,把律师翻译为“代言人”,后来又改为“辩护士”。这个译法没有被中国的学者沿用。就想出了“律师”这个词。成书于1879年的薛福成《筹洋刍议》,大概是最早采用“律师”一词的。以后律师一词被普遍接受。民国成立后的不久就公布了第一部律师法律,这样在历史上第一个开业律师被杀两千五百多年后,中国才有了正式的律师。
——(摘自《豸的投影》,上海三联书店)
下列有关“律师”的解说,不恰当的一项是( )
A.邓析是我国历史上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专业“律师”。 |
B.律师是替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古代把从事诉讼活动的人称之为“讼师”, 或者叫做“讼棍”。 |
C.“律师”一词是由西文lawyer一词翻译而来的,翻译时故意避开了“讼师”这个恶名称。 |
D.薛福成《筹洋刍议》最早采用“律师”一词,以后“律师”一词被普遍使用。 |
下列表述不能说明“讼师”在我们古代遭歧视的原因的一项是( )
A.邓析这个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从事从事诉讼活动的人,为了获得报酬混淆是非,弄得郑国“是非无度”。 |
B.由于受儒家的影响,后世的统治者认为争讼只是为了为蝇头小利,毒化了人们的善良天性。 |
C.讼师的行业是一种“地下行业”,我国古代法律上严令禁止专业性的“讼师”的存在。 |
D.讼师的素质总体上不高,大多数讼师确实是兴风作浪,惟恐天下不乱的无赖。很多人不顾事实、法律,一味翻云覆雨,颠倒黑白。 |
下列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秦汉律虽然规定可以让家人为妇女、老幼、现任或退休官员及士大夫代为出庭应诉,但不允许专业讼师代理应诉。 |
B.明清律虽规定严禁写“构讼之书”,但允许替人写真实反映事实的诉状,说明此时已经允许讼师公开存在。 |
C.古代民间不少讼师不能一概认定为“讼棍”,他们为了生活,“受人钱财,与人消灾”,帮助不少需要帮助的人。 |
D.讼师这个行业在我国古代的漫长时期都戴着恶名,到了近代才为其正名,成为一种正式的行业而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