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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目:历史
  • 题型:综合题
  • 难度:中等
  • 人气:1993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九条:临时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帅全国陆海军。
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中华民国约法》
(注:1914年5月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北洋军阀袁世凯政府一手炮制的)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立国原则和政治体制分别是什么?
(2)根据材料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防止、限制袁世凯专权有何规定?
(3)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民国约法》对大总统权限的扩大其目的是什么?
(4)根据材料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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