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比较的目的是要找出异同点,所以,不能一提中国古代的家长权,就以古罗马的家父权相比,只说上古社会家族观念发达云云,此外再无下文。在罗马,家父权只是单纯的法权,国、家不相混,法与道德两清。在中国,长幼亲疏被认为是永恒秩序,天不变道亦不变,法律常常只是附加了刑罚的伦常。这种差异对两种法律制度乃至文化的发展,都有至为深远的影响。可见,只求其同,不见其异的排比、罗列是不可取的。总之,文化之整体的比较的研究乃是探索中国古代法精神的必由之路。”
“古罗马法学家分法为公法、私法两部分,着眼点正是独立于国家利益的私人利益。而在中国,法只能是‘公法’,辄与国家利益有关,因而也总是以国家强制力——刑为其标志的。”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材料二 1902年,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设立修订法律馆,延揽归国留学生翻译各国法律及法学著作。1910年5月,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大清律例》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以适应官制改革后的整齐划一;把《大清律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设置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等新的刑罚;删除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的条文;增加了新的罪名,如毁坏电路、电讯和私铸银元之罪等。
——李力《法制史话》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结合相关历史文化背景说明中西方传统法治观念的差异。
(2)材料二体现了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怎样的变化?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