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20%。此举旨在
①提高上市公司利润,增加般民收人 ②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促进社会公平
③发挥税收导向作用,维护股市稳定 ④鼓励居民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20%。此举旨在
①提高上市公司利润,增加般民收人 ②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促进社会公平
③发挥税收导向作用,维护股市稳定 ④鼓励居民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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