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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英)《权利法案》(1689年)
材料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节录)
第一条 第一项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七项 一切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提议或赞同,关于此项法案之修正案与其他法案同。
第二条 第一项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下列手续选举之。
——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
请回答:
(1)英国的《权利法案》和美国的1787年宪法是在怎样的历史条件下通过的?(4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国的议会都拥有什么权力。(3分)
(3)英美两国的政府首脑是怎样产生的?(4分)
(4)英美两国的政体有何差异?政权性质有何相同之处?(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