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各缔约国同意对于欧洲或北美之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之攻击。因此,缔约国同意如此种武装攻击发生,每一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承认之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力之行使,应单独并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视为必要之行动,包括武力之使用,协助被攻击之一国或数国以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区域之安全。此等武装攻击及因此而采取之一切措施,均应立即呈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恢复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措施时,此项措施应即终止。
——摘自《北大西洋公约》
材料二 北约在冷战后不断扩大自己的“维和范围”;组建的快速反应部队具备相当的行动能力;在东扩的同时与和平伙伴关系国加强合作,并拟与亚太一些国家建立合作机制,将自己的“触角”伸向更远地域。北约高官一再声称,北约要发展在世界任何地点展开行动的能力。由此可见,北约早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集体防御机构,它的主动出击一面日显突出。
——《“全球伙伴关系”剑指何方》(新华网2006年4月9日)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指出《北大西洋公约》的性质,比较“二战”后美国谋求全球霸权的方式与历史上的英国有何不同。
(2)据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概述“北约”及其机构性质与成立初期相比有何变化?析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