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鉴于议会下议院的选举议员办法历来弊端百出,亟宜采取有效措施以矫正之;宜剥夺许多微不足道的选区产生议员之权利,将该项权利授予人口稠密、资源丰饶之大城市;……兹再颁令:凡成年男性未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其净收入)年在十镑以上者……得有权参加选举其本区代表……假如他在当年七月底之前十二个月中曾接受教区赔款或其他救济金,依照目前议会法之规定,也丧失了选举议会代表的资格。
——英国1832年的改革法案
材料二 1832年改革法案颁布时,人民曾寄以深切的厚望,希望他们所受的苦难能够大部分,即使不是全部,因而获得消弭。……人民竟受了欺骗,此种卑劣行为实令人痛心。……所谓改革法案无非是把权力从一个掌权派移交到另一掌权派,而人民仍得不到任何保障。……我们竭尽自由人的义务,就应当享受自由人的权利。我们要求普遍选举。
——英国的全国请愿书
按:全国请愿书于1839年5月递交议会,7月12日被议会否决。
材料三 凡具有下列各项资格的男子,得有权在1868年及以后登记作为选举人。即(1)已届成年,并未被剥夺法律行为者;(2)在任何一年7月最后一日,并在此以前十二个月中一直以房主或房客资格在该镇选区内任何住宅居留者;(3)……诚实无欺地缴纳自1月5日以来的一切救济金者;凡在任何住宅与人合住的男子,不得沿用本节规定登记作为选举人。
——英国1867年人民代表制度法案
(1)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与阶级关系变化,说明材料一和材料二各自所代表的阶级利益。(8分)
(2)比较材料一与材料二在选举权规定或要求上的差异。(4分)
(3)英国1867年人民代表制度法案与1832年改革法案相比,有什么改进?为什么会有这些改进?(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