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1215年,英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全文共63条。第1条规定,教会享有自由选举教职的权利。第2条规定,国王的直接封臣继承封土时应蚋继承金的数额。第12、14条规定,这些人(指封臣)在何种情况下应纳协助金和盾牌钱,并说明如无他们同意,不得再额外征收。第13条保证给予伦敦及其他城市以自由。第15、16条规定,不得向他们(指农民)征收额外的协助金及强迫服军役。第39条规定,“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第34条规定,今后不再发出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视的令状,以免使封建主的此项司法权利遭受损害。第61条规定,组织25个大封建主监督大宪章的执行,他们在发现国王有违反情况时,可使用各种手段包括武力在内胁迫他改正。
——《自由大宪章》
材料二
1.凡年满二十一岁之男子,精神健全,目前不在囚犯罪而坐牢之列者,都有选举权。
2.秘密投票——以保障选民运用其投票权利。
3.国会议员不应有财产资格限制——使各选区得选拔他们爱戴的人,不论贫富。
4.议员支薪——以便一个诚实的商人、工人和其他等人,能离职充当其选区的代表,为国家的利益服务。
5.选区平均分配——按照选民人数产生代表,不让小的选区侵占大区的选票。
6.
国会每年改选——此系防止发生贿赂与恫吓事件的最有效办法,因为七年一次的改选可能使某选区被收买(即使采用秘密投票)。但每隔十二个月收买选区一次(在普选制度下)恐无人有此财力;而且议员的任期既为一年,就不能像现在这样公然违抗和出卖选举他们的人。
——《人民宪章》(1837年)
(1)比较材料一、二,概括指出《自由大宪章》与《人民宪章》有何不同。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英国实现政治民主化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