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一:1601年,伊丽莎白一世在前人有关济贫规定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英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济贫法——《伊丽莎白济贫法》,又称旧济贫法。它规定,以教区为济贫的基本单位,将贫困者划分为三类,一类是无工作能力的老病残障者,一类是失去依靠的,最后一类是有劳动能力者,对于这一类不予救济,强制其做工自给。救济资金的来源分为济贫税、自愿捐款以及罚款三项。作为旧济贫法的补充,1662年颁布《住所法》,它规定,穷人只有在他的出生地才有可能得到救助,凡变更居住的的人,只要新居住地的管理人员认为其有可能成为救济对象,即可以将其驱除出境,送回其法定住所所在地的教区。
材料二:1834年,英国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它规定,从1835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对济贫院外所有壮年男子的救济,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济贫院中的贫民。建立有三个合适的人组成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法委员会”。同时还规定,地方济贫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管理员不再是无薪俸的义务工作者,而由纳税人选举产生,领取工资。有人这样描述济贫院的基本情况: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政府就是用这种方法来减少受救济的人口和济贫的支出。
材料三:过去政府保证的基本人权是说,你可以自由地去争取你自己的幸福,至于争取得来,争取不来,政府管不了了,竞争的结果是,你失败了、你破产了、你没饭了,这些不是政府要管的事情。现在把政府的职能转变过来了,在经济上的保障,就是说,不饿死人也是政府的职能了,这个最低的保障就是,无匮乏的自由变成了基本的人权。这一点,我觉得在美国的观念上是一个很大的革命。
——资中筠谈罗斯福新政“大国崛起解说词”
(1)根据材料一,归纳英国济贫法对接受救济的人做了哪些规定,这一法律的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的知识,分析1834年英国修正济贫法的时代背景。谈谈你对新济贫法如何认识。
(3)材料三的美国政府在保障方面采取哪些措施?其重要历史意义是什么?
(4)综合以上材料,得出什么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