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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用公权力制止“超时加班”
一些企业将生产旺季要求职工超时加班加点视为理所当然,这似乎成了业内行规。治理超时加班问题已经提出多年,但一直收效甚微。近期上海市再出重拳整治企业超时加班,并拟对违规企业处以重罚,对此措施我们倍感欣慰。
《劳动法》早就有了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加班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但由于就业形势严峻,不少人被迫加入超时加班行列,个别企业日均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甚至出现恶意超时加班的行为,不少企业加班工资标准也大大低于法定标准或者干脆不支付加班费,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和权益,是典型的既违法又短视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超时加班有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企业,从民工向白领蔓延的趋势,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值得关注。企业本性是趋利的,为逐利而迫使员工加班本属情理之中,而员工在目前就业形势下,明知频繁加班和超时工作会影响身体,却没有多少人坚决拒绝,相反还常表现为“自愿”承担,确实令人玩味。当员工为了保住职业、争取晋升机会或赚取一点加班费而不得不超时加班时,甚至把“超时加班”与“敬业精神”等同,形成了难以逆转的“加班潜规则”时,当劳资双方的利益趋向达成“共识”时,问题就变得严重和复杂了。
既然超时加班是违法行为,那么执法者应该站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义的立场上制止超时加班现象对员工的损害,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主体即企业和员工的行为。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也有必要应用其公权力对违规进行处理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要遏制超时加班现象,在加大惩治力度和劳动执法力度的同时,还特别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当法律严重滞后甚至空白或不适合现实情况时,很容易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力寻租和不作为创造条件。
既然超时加班是短视行为,企业必定要为此付出代价。一些企业屡屡超时加班和克扣职工的加班费,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目前重点是要重视加大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保护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应保障劳动者能以最快速度、最少成本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更应该加强监管,做好防范,提高企业违法的成本,使其不敢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问题还在于,不少企业在重罚之下仍顶风作案,原因一是超时加班难以界定,甚至根本就无从罚起。二是处罚力度难以掌握,对于大企业区区几十万元的“重罚”根本起不了阻吓作用。三是担心处罚过重吓跑企业。笔者认为,对于因处罚其超时加班扬言要将工厂搬出的企业,其实它们并无长远打算,除了赚取血汗钱外,对地方长远经济发展和增强竞争力并无帮助,即使搬出也无碍大局。
在相关法律仍存在滞后性的情况下,工会等组织要充分扮演好职工权益代言人和维护者的角色。目前工会至少可以在确立三条基本底线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一是每周必须保证工人休息一天,每人每天最多加班3小时;二是加班必须是工人自愿;三是必须按标准支付加班费。同时,劳动者自身也应加强维权意识,要从根本上破除“加班潜规则”,需要包括政府、企业、员工乃至整个社会舆论的共同努力。
从全文来看,超时加班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答:
从全文来看,抵制超时加班的措施有哪些?
答:
结合文章,请你分析这篇文章的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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