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 为了组成国民立法议会,积极公民们应每两年一次在城市和在区集合为初级会议。……凡属积极公民,必须:……在城市或区内具有为法律所指定的一定时期的住所;在王国内任何一地至少已经缴纳了相当于三个工作日价值的直接税,并须提出纳税收据;不处于奴仆的地位,亦即不处于被雇佣的奴役地位。……所有积极公民,不问其社会地位、职业或赋税如何,均得当选为国民代表。
——法国〈1791年宪法》(第三篇第一章)
法国人中积极公民与非积极公民之间的区别将被取消:凡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进入初级议会:是法国人,有一年以上的住处,靠其收入或劳动产品为生,没有处于家仆的地位。
——法国1792年8月法令
取消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法律不承认仆人身份;选民与当选者没有财产资格限制;符合公民条件的外国人亦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继续降低选民年龄(由25岁降至21岁)。
——法国1793年宪法
(1)依据材料,指出法国公民的选举权是如何变化的?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法国公民选举权不断变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