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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规定除京畿外,其余地方上至郡国守相,下迄县令、长、丞、尉,均不用本郡国人,这是明确规定籍贯回避的最早记载。唐代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及其邻近州县任职。宋代规定地方官不得在原籍任职,与本人或本家族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地区,如本人或其父辈曾经生活过或曾任职、置有财产等地区,都在回避范围之内。清代进一步规定,即使待任命的官员,其籍贯与即将担任官职的地方,虽然不属于同一省、府、县,但二者相隔距离只要在五百里之内也必须回避。
——摘自吕建中《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
(1)结合史实说明西周时期为什么没有实行官员籍贯回避制度?结合材料,分析官员籍贯回避制度的发展趋势和作用。
(2)古希腊的克里斯提尼曾推行地域部落取代氏族部落的政策,与中国古代官员籍贯回避制度相比,本质上有哪些异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