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兹为改正地税,原有之田地纳贡办法,一律作废;并规定于地契调查完毕后,按土地价格取其百分之三,作为地税。原有地方厅官或各乡各村就地征收之税目,亦一并按照土地价格征收之,但所征金额不得超过地税金额三分之一。……今后对于茶叶烟草等其他商品,均将逐步课征商品税,及至国家商品税岁入超过二百万元时,当按照商品税岁入之比例,于已实施改正之地区,逐步减低地税。
此次改正地税之事,举办非易。因土地情况之不同,改正亦有缓急难易之差别。……原有税法,于地税改正实施之前,继续有效。改正之后五年以内,土地价格因土地买卖而生增减,均按照最初核定之土地价格。
——明治六年《地税改正条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明治时期地税改革的措施及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治时期地税改革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