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差别,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可决弹劾之。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须副署之。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族临时约法》
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应操之于联邦国会,国会包括参议院和公议院……(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行政权应操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联邦的司法权应操于最高法院及联邦国会得以随时规定并设立的各种低级法院。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
1911年在中国建立起美国共和政体的仿制品,真是荒唐可笑……因为它在中国的历史、传统、政治、经济、制度、天性、观念和习惯中毫无根基。它是外国的、空洞的,是附加在中国之上的。……这种共和政体悲惨地结束了,即悲惨地失败了。然而失败的并不是共和政体……而是一代人。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
正是这个设计——使这个稚嫩的国家在草莽中崛起,迅速成为也许你不喜欢但却不能轻视的超级大国。这样一个精巧的设计,在二百年前由一群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创造出来,实在是令人惊叹不已。
——易中天《我们的反思》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部宪法文件不同特点和实践结果的差异,并说明实践结果差异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