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微信十条”、“昵称十条”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4月28日对外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简称 “约谈十条”。今后,若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存在违法采编、转载新闻信息等9种情形,主要负责人或总编辑将被“约谈”。下列对于“约谈十条”的评论合理的是
①有助于打击网络谣言传播、保障网民正当权益
②“防人之口,胜于防川”,侵犯了人们言论自由
③它限制了人们的网络自由,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
④虚拟不是虚假,开放不是无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A.①③ | B.②③ | C.②④ | D.①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