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新、旧约法比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
《中华民国约法》(1914) |
第30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
第14条,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第50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第60条,大总统对国民之全体负责任 |
第33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决议;第34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由参议院同意 |
第21条 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员 |
第35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
第22条,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 |
第43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国务员; 第44条,国务员辅佐大总统负其责任 |
第39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
材料二 不过正像杨度强调集权的必要时所暗示的,在民初政治形势下,恢复总统制并非毫无道理。精通宪法学的古德诺就对改制表示赞赏,认为西方内阁制国家,人民于代议制有长久的经验,但中国却无此经验。此外,内阁制国家多系君主国,创设此制的原因在于世袭君主端拱无为,故须内阁承担责任,中国的情况亦与此不同。新约法变内阁制为总统制,以美国的先例衡量,可谓“共和国之良法”。古氏虽有为袁世凯“御用”的嫌疑,所论却多少考虑了中国“国情”。但因袁世凯和张勋相继上演“复辟”闹剧,不仅君宪政体被彻底否定,以集权行政为特征的总统制也不再被人看好。
——以上材料均摘自杨天宏《比较宪法学视阈下的民初根本法》
(1)依据材料一,《中华民国约法》相对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明显的不同在哪里?二者制定的背景分别是什么?
(2)概括材料二中古德诺的观点。你赞同他的观点吗?请说出赞同或反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