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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元朝在滇、黔、桂、川、湘、鄂等6省少数民族中普遍推行土司制度,但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
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康雍乾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又是锐意进取的君主,因此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已趋成熟。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土家族,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云南、贵州。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同时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改土归流还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摘编自朱绍候主编的《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朝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朝改土归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