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元朝以来,在云南、贵州、广西、湖南、湖北和四川等省,有二、三十个少数民族中存在着土司制度。土司管理各该民族,职务世袭,但是需要中央政府批准。土司在内部自行征收赋役,仅向中央政府进贡少许银物。土司自有法令,对属民的生杀予夺,中央政府不予过问。……常到州县地界抢掠,危害汉民生命财产;……对属民任意役使,赋税是“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 ……恣意虐杀土民,对犯其法而被杀害的家属,还要征六十两、四十两、二十四两不等的银子,名之日“玷刀钱”。 ……为了争夺土地和人畜,土司之间互相厮杀,经年不解,世代为仇,使得当地以及附近的州县不得安宁。
——摘自《清朝鄂尔泰》
材料二 清改土归流的具体做法:清政府采取了集中力量打击强大不法的土司;从大土司集中地区开始,后及其它地区;以及武力威胁与安抚相结合等办法。改土归流的善后措施:第一,对革除土司妥善安置,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第二,选派合适人选充任新设流官。第三,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控制和管理。第四,禁革各种旧制陋规。第五,发展生产,兴修水利,开路办学。
——摘自《论清代鄂西的改土归流》等
(1)依据材料一归纳清朝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的原因。(6分)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朝改土归流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作用。(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