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4月,国务院在复众议院的咨文中表示:“下级审判厅法官所为判决,只须在法律范围以内,纵使误解法令以至判决不当,亦不能遽加以处分……此为绝对之原则。”“绝对之原则”指( )
A.三权分立 | B.主权在民 | C.司法独立 | D.民主共和 |
1917年4月,国务院在复众议院的咨文中表示:“下级审判厅法官所为判决,只须在法律范围以内,纵使误解法令以至判决不当,亦不能遽加以处分……此为绝对之原则。”“绝对之原则”指( )
A.三权分立 | B.主权在民 | C.司法独立 | D.民主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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