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公元前5世纪中期,陪审法庭从公民大会中分离出来,成为雅典民主制的核心机构之一,包括6000名陪审法官,由抽签方法选出,这些法官分成10所高级法院。由于陪审员人数众多,就预防了法官受贿的危险性……陪审员是在开庭时听取原告、被告和证人的口供,当他们弄清案情时,他们就投票判决,相互之间事先不做商议。
——吴于厪、齐世荣《世界史》
材料二 明清两代在中央和省一级均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省以下则由地方行政管理机关府、州、县衙门兼管对民、刑诉讼的初级审判,有关其审判级别权限均有具体规定。中央一级的“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机关而言。一般说来,“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重大的案件,要“三法司议奏”,就是说要三个机关共同议定取旨。清代规定,外省的刑案,一律由刑部核复,三法司共审的,也规定由刑部主稿。清朝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互相推诿,无所责成。明代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的司法工作,府、州、县的长官知府、知州、知县同时也是该级的司法负责人,而且司法工作是他们职分内很重要的一部分。
——韦庆远《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12——13世纪英国国王政府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扩大国王法庭司法权,逐步削弱、蚕食公共法庭、封建法庭、特许法庭的权力,最后终于把全国司法置于国王法庭直接和间接的控制之下。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司法工具,陪审团首先被用于刑事审判,1176年的《北安普顿法令》进一步扩大了陪审团的检举权限,明确了陪审团和法官的不同职权,从而使大陪审团检举制度更加完善。12世纪后期,随着专职法庭的建立,职业法官逐步萌芽,司法审判权开始集中于职业法官手中。此后,出身行政官员的法官越来越少。12世纪后期,增加了法庭辩论程序,要求诉讼双方于公堂之上互相质疑、即席答辩,这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相当的辩论技巧,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已难以独自完成诉讼过程。于是,一个以协助或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为业的新阶层——律师就应运而生了。
——程汉大《12——13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化》
请回答。
(1)古代雅典的审判制度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奴隶制民主政治的特点,结合史实简析雅典民主政治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
(2)依据材料一、二,指出雅典、中国明清时期审判制度的异同?
(3)依据材料三,概括说明英国审判制度的“革命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