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或议案草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承担常委会执法检查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听取 " 一府一委两院 " 专题汇报,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有关督办工作,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根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 )
A. |
部分行使全国人大立法权 |
B. |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
C. |
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
D. |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