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一百条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材料二:新华网2011年5月31日电,因为“前科封存”,江苏苏州17岁少年柯明重新找到了工作。31日他特地来到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向法官汇报说:“今天我终于拿到了第一个月的工资,感觉世界是五彩的。真得感谢你们,让我能够自食其力。”
结合上述两则材料回答:
(1)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什么保护?
(2)以下是两位同学对这两则材料的看法:
小张:这一规定非常好,给了失足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17岁少年柯明顺利找到工作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小王:我认为这一规定,会隐瞒一些违法犯罪少年的劣迹,纵容他们进一步犯罪。
这两位同学的看法谁是谁非?说说你的理由。
(3)请你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写一句激励其上进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