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此规定表明帝国议会
A.代表人民监督政府 | B.是帝国的最高权力机构 |
C.其产生方式具有民主特征 | D.完全依照直接民主原则产生 |
历史学家科恩说:“普鲁士在19世纪60年代的胜利,为1918年和1945年的失败打下了基础。”他意在强调( )
A.德国统一并没有给其发展带来好处 |
B.德国在统一过程中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 |
C.德国统一违背了当时自由民主的大潮流 |
D.德国统一给整个世界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
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部分内容:“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代表帝国……;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上述材料最能表明( )
A.德国本质上仍然是专制主义特色国家 |
B.完善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在德意志确立 |
C.帝国宪法的立法依据是普鲁士宪法 |
D.帝国宪法巩固了德意志统一的成果 |
19世纪中期,德意志的统一标志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也改变了欧洲的政治格局。下列相关叙述止确的有
①普法战争中的色当战役引发巴黎革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
②1871年,威廉一世在法国加冕为皇帝,统一的德意志帝国诞生
③德意志帝国为联邦制国家,帝国政府和各邦都拥有相应的权力
④在德意志统一过程中,懦弱的资产阶级被容克贵族阶级所震慑
A.①③④ | B.②④ | C.①②③ | D.①②③④ |
根据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普鲁士虽然有能力否决不利于它的议案,但其他中小邦也可以联合起来以多数票制服普鲁士,确保自己的权力不受侵犯,甚至只要巴伐利亚、萨克森和符滕堡三个邦联合起来就可以否决对其不利的议案。这反映了德意志帝国( )
A.分裂割据的局面未完全消除 | B.地方权力很大 |
C.组织形式呈现联邦主义性质 | D.中央集权管理体制 |
恩格斯曾对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做过这样的评述:“在资产阶级借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也有许多东西是工人阶级可能利用来对这些机构本身作斗争的……资产阶级和政府害怕工人政党的合法活动更甚于害怕它的不合法活动,害怕选举成就更甚于害怕起义成就。”恩格斯的评述主要说明
A.德意志帝国的分裂割据局面仍然没有消除 |
B.德意志帝国是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 |
C.《帝国宪法》为工人合法斗争提供了平台 |
D.德意志帝国并不害怕工人武装起义 |
德意志统一前,俾斯麦曾在议会中公开宣称:“我们这里不是英国,我们这些大臣是国王的奴仆而不是你们的奴仆。”1882年,俾斯麦又说,没有一个政党能够统治德意志帝国和普鲁士国家,没有一个政党有足够的力量,能进行调停。这说明德意志
A.统一前后政治制度没有发生变化 |
B.议会依从于普鲁士王国 |
C.含有浓厚的专制主义特征 |
D.是一个没有政党的国家 |
有西方学者评价全体选民选举出来的德国下院(德意志帝国议会)时说:“下院是汽车的第五个车轮。”这说明了
A.民主立宪是虚,君主专制是实 |
B.德意志各邦共同推举帝国首相 |
C.德意志帝国政府向帝国议会负责 |
D.各邦君主任命代表组成联邦议会 |
1965年,德意等国提议把欧共体内部决策机制从“一致通过”改变为“多数赞成”,法国总统戴高乐实施“缺席政策”坚决抵制。“空椅危机”迫使欧共体通过“卢森堡协议”,同意法国提出的决策机制的全体一致原则。上述历史现象实质上反映了
A.民族国家利益阻碍欧洲一体化进程 |
B.西欧各国联合起来摆脱美国的控制 |
C.德意与法国争夺欧共体领导权斗争激烈 |
D.超国家倾向和维护国家利益之间分歧严重 |
俾斯麦说“德国宪法的制定不仅仅是参照了英国的立宪制度,更重要的一点是得益于美国”,这主要表现在( )
A.德意志帝国皇帝权力受到严厉制约 |
B.德国实行了联邦制 |
C.德国设立了责任内阁 |
D.议会拥有立法权 |
与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相比,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特点是( )
①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②君主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
③国王统而不治 ④宰相对君主负责
① 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政体与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相比较,其特点是( )
①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②国家元首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③国家元首“统而不治” ④首相不对议会而对君主负责
A.①②③④ | B.②③④ | C.①②④ | D.①③④ |
威廉一世皇帝被称为“骑士皇帝”,议员都被讥笑为“绵羊脑袋”,军官均由皇帝任命,将军地位高于政治家。这反映了德意志帝国的政治特点是
A.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 |
B.君权至上和君主专制 |
C.德意志帝国已走上现代资本主义道路 |
D.将军享有国家最高的政治权利 |
19世纪70年代,德、法两国相继颁布了新宪法,两部宪法内容的共同之处是
A.国家元首独掌行政大权 | B.国家元首对议会负责 |
C.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成员 | D.议会完全行使立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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