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在其《论共和国》中阐述道:“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可是人民……是指一个人群因服从共同的正义的法律和享受共同的利益造成的整体结合。国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是人民为了正义和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这种法治观表现在《十二铜表法》中,最为确切的认识是
A.体现了一定的奴隶制民主 | B.私法之外自由民平等 |
C.废除贵族对法律的控制权 | D.野蛮的习惯法被废除 |
古代罗马万民法体系产生的历史背景包括
①罗马统治范围的不断扩大
②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
③对外邦人法规的广泛借鉴
④平民与贵族的不断斗争
A.①②③ | B.①②④ | C.①③④ | D.②③④ |
下列关于罗马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早期罗马国家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 |
B.《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
C.《十二铜表法》未给罗马平民带来任何好处 |
D.《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形成 |
西塞罗“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这里所指的“法”主要是指( )
A.永恒的法律条文 | B.民主科学的精神 |
C.进步的法律观念 | D.公平正义的契约 |
私法即相对于公法而言的定义,一般即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据统计,《十二铜表法》中私法属性的民事法律在整个法典约占总条款的49.2%。其中有关纯民事的法规有38条,占总量的35.2%。涉及民事或民事化的法规占总数的14.8%。这一现象体现了《十二铜表法》的原则是 ( )
A.“法在王上” | B.保护私有财产 |
C.“主权在民” | D.“自然法”思想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对婚姻的定义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人法和神法的结合”,这就改变了罗马法中原有的“允许离婚,且不需要什么特别理由和手续”的现状。这一变化说明
A.私有财产受到罗马法保护 |
B.基督教丰富了罗马法内容 |
C.罗马法注重保护妇女权益 |
D.婚姻制度逐渐走向世俗化 |
公元前357年,罗马把借贷的最高利息限定为1/12,10年以后又把原有利率减半。公元前344年,通过延期债务偿付令,宣布禁止高利贷。公元前326年,通过新的法案,“债务人应以物品而不是人身作为其借款的抵押品”。这些变化说明了古罗马
A.依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 |
B.坚持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平等的原则 |
C.不断完善公民法,调整借贷关系 |
D.制定万民法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
《十二铜表法》规定,凡涉及公民的生死问题时,需要执政官主持的人民大会(元老院)作出决定;凡属科处罚金一类的犯罪,就交由平民团体审判。这表明罗马法( )
A.量刑程序不统一 | B.平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
C.习惯法影响深远 | D.崇尚秩序和平衡 |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罗马法这一规定体现了
A.保护奴隶主贵族特权的原则 | B.注重人伦的原则 |
C.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 | D.公正合理的原则 |
《十二铜表法》第五表规定:死者的财产须按其遗嘱处理;如无遗嘱又无继承人,由其最近父系亲属继承;若无父系近亲可由同氏族成员继承。《十二铜表法》这一规定是为了
A.维护女性公民的利益 | B.给外邦人以适当的法律保障 |
C.保留有习惯法的内容 | D.限制高利贷的行为 |
罗马于公元前242年增设了一名外事行政长官专门负责涉外案件的审理工作。因为外事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而且其所遇事件又常常是公民法中所没有规定的,因此,行政长官在断案时只得斟酌实情,便宜行事。有时甚至干脆直接引用各地早已实行的法律惯例。这一做法( )
A.扩大了法律惯例的适用范围 | B.克服了公民法主体狭小的弊端 |
C.强化了外事行政长官的自主权 | D.保护了所有罗马人的法律权益 |
《十二铜表法》第9表规定:“不得为了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对刑事判决不服从的,有权上告……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这没有体现( )
A.自然法的精神 | B.城邦的民主化治理 |
C.保留贵族部分特权 | D.保护平民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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