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愈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需要。外国人在罗马可能遭到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为此罗马形成了( )
A.习惯法 | B.公民法 | C.万民法 | D.自然法 |
《十二铜表法》规定:“出卖的物品纵使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该规定反映了( )
A.罗马法对贵族利益的维护 |
B.罗马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
C.古罗马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 |
D.古罗马对商品交换活动的严格限制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记载:“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下列对此规定理解正确的是
① 注意规范审讯制度 ② 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③ 注重保护奴隶制度 ④ 包含的某些原则具有永恒价值
A.①②③ | B.①②④ | C.②③④ | D.①②③④ |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经说:“环顾我们国家中的其他部分,你会发现一切都依照规则和法律的规定而运转。”这句话反映出当时罗马社会
A.人人精通法律 | B.法律适用于所有人 |
C.法律至上的原则 | D.统治阶级没有特权 |
布鲁图是罗马帝国时期迦太基城里的一个铁匠,他向贵族卡西借了20个金币,并立契约30天以后归还。但30天过去了,布鲁图并没有能力还钱,贵族卡西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布鲁图做他的奴隶,法官同意了卡西的要求。法官之所以这样判决,主要是因为
A.布鲁图是铁匠,地位低下 |
B.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C.罗马法只保护贵族的利益 |
D.罗马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西方古典作品《阿提卡之夜》记载,“一个审判官或仲裁官,受命于出庭辩论时(审讯案件),而他们被揭穿在(这个 )案件中,接受金钱贿赂”,依据《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三条应被处以死刑。由此判断,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是
A.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充分保护平民权益 |
C.限制贵族滥用权力 |
D.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斩”《罗马法》规定:父亲的罪名或所受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由此可见( )
A.唐律能有效的防范谋反叛逆事件发生 |
B.罗马法的规定更具有理性色彩 |
C.法律不具备普遍适应性 |
D.罗马的法律比中国法律显得更加灵活 |
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私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法私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据上述观点,下列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罗马允许平民和贵族通婚的规定是对万民法的完善 |
B.查士丁尼法典属于万民法范畴 |
C.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境内的自由人 |
D.万民法主要解决境内自由人间的经济纠纷 |
法制是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中国法典的缘起与(罗马)查士丁尼法典的组成方式有相同之处……限制《中国法典》之外的出版物的发行(政府除外),罗马亦是如此:两国都各自以公告、律令和诏书等形式立法,还有诸如过继、家庭财产共同占有关系等都有相同之处。
——田涛《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接触与碰撞》
材料二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汉文帝接受贾谊的“儒家‘兴礼乐’,更新秦朝法律,‘刑不上大夫’”的建议。汉律规定,对普通人犯随时逮捕,对有贵族官僚身份的人犯,如需要逮捕的,必须先奏请皇帝批准,逮捕后不加刑具,以示宽容。刘邦时,法令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吕后、惠帝时规定“市井子孙不得为官吏”。
——据李小兵《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整理
材料三 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到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授予一般臣民以公民权。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们讲的“平等”,不仅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平等,而且也是建立在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基础上的平等。古希腊多葛学派进一步提出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的观点。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和后来的法学家们继承并系统论述、论证自然法学说。
——沈宗灵《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
请回答:
(1)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与罗马在法治方面,有哪些相似点?
(2)对比材料二、三,指出古代中国与罗马法律在保护对象、立法理念、经济主张等方面有何不同?
(3)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说:“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试以古罗马法的演变为例,阐释该观点。
下框是古罗马法官判决的一个案例,该案例反映了罗马法
●案情:甲请乙建造房屋。新屋落成后不久倒塌,致甲之子身亡。乙逃遁,甲将乙父子告上法庭。
●判决:父亲的罪名不应由儿子继承,判乙之子无罪开释。在乙未到庭自辨前,暂定无罪。
A.重视人的基本权利 |
B.限制原告的权利 |
C.强调原告被告双方自由平等 |
D.使原告的利益不受侵犯 |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 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然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责任,又通过自己的禁令制止人们为非作歹。……用人为法(人定法)来削弱它,在道义上永远是不正当的;限制它发挥作用,也是不允许的;使它全部无效,更是完全不可能的。元老也好,人民也好,都不能解除我们服从这一律法的责任。它不会在罗马立下一条规矩,在雅典定下另一条。它更不会今天立下一条规矩,明天另立一条。
——西塞罗
材料三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有压迫者的力量。
——孟德斯鸠
(1)根据材料一,概括韩非子关于法的基本主张。
(2)根据材料二及所学知识分析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3)根据材料一、三和所学知识,比较韩非子和孟德斯鸠思想的异同。运用相关史实分析说明两者思想的实践效果。
菲利普·内莫《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一书中说:“如果说,罗马法……能有所创制,那是因为罗马共和国以及之后的帝国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种族’的大国的缘故。”据此可知罗马法的发展是因为( )
A.罗马的扩张与各民族的融合 | B.罗马法基本原则获得认可 |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到认同 | D.奴隶制商品经济不断发展 |
罗马帝国横跨欧亚非三洲,但帝国的行政人员很少。公元1世纪初只有百人左右,这百人将国家治理得很好。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 )
A.精简机构后提高行政效率 |
B.万民法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
C.公民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
D.帝国强大的军队提供了统治保障 |
古罗马的《民法大全》规定:“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其体现的司法原则是( )
A.没有证据不能定罪 | B.案件的裁决要有文字记录 |
C.维护共和制 |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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