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古罗马法官判决的一个案例,该案例主要说明了罗马法
案情:甲请乙建造房屋。新屋落成后不久倒塌,致甲之子身亡。乙逃遁,甲将乙父子告上法庭。
判决:父亲的罪名不应由儿子继承,判乙之子无罪开释。在乙未到庭自辩前,暂定无罪。
A.重视维护平民的利益 | B.司法审判程序严格完备 |
C.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D.理性、公平、重视证据 |
关于罗马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十二铜表法》既是成文法的开端,又可以看作是公民法的典型代表 |
B.罗马的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狭隘性,可能与其存在大量习惯法有很大关系 |
C.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时,罗马的成文法已经比较完善,所以万民法基本上都是成文法 |
D.从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从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根本原因都是平民与贵族的长期斗争 |
《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这反映出该法的特点是
A.体现了理性原则和平衡观念 |
B.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C.注重保护私人财产 |
D.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 |
如下图所示,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它经历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发展历程。下列相关表述错误的是( )
A.习惯法是罗马共和国早期的公民法 |
B.《十二铜表法》主要维护平民的利益 |
C.公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共和国时期 |
D.万民法是罗马帝国对外扩张的产物 |
近代欧洲曾出现“罗马法复兴”的现象。如14世纪,在意大利兴起“评论法学派”,注重罗马法与现 实社会的关系;l7世纪,在荷兰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理性法学派”主张从人类理性出发研究罗马法;19世纪,在德国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则主张在民族法学中复兴罗马法传统。这一现象说明罗马法
A.基本内容仍有其生命力 | B.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 |
C.某些原则仍具借鉴意义 | D.成为史学研究理论指导 |
公元前242年起在罗马大法官中专门设立“外事裁判官”,审理涉外案件的原则,既不能套用罗马公民法,也不能完全依照异邦人本民族的法例,而是互相参照通融权衡,取得一些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所以他们便称自己凭据的是万民通用之法,因此形成万民法的概念。由此可见,罗马万民法的特点是( )
A.形式化 | B.强制性 | C.主观性 | D.实用性 |
西方古典作品《阿提卡之夜》记载:“一个审判官或仲裁官,受命于出庭辩论时,而他们被揭穿在案件中接受金钱贿赂”,依据《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三条应被处以死刑。由此判断,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是( )
A.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C.充分保护平民权益 | D.限制贵族滥用权力 |
这是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的一个案例:一个贵族垂涎另一个贵族的财产,而后者碰巧在帝国家庭中失宠,此时前者就可作为控方揭发后者叛逆罪,如果被告被判死刑则前者就可得到被告的一部分财产。这说明( )
A.罗马法无法有效的解决财产纠纷问题 |
B.罗马法的缺陷使其成为贵族斗争的工具 |
C.罗马法不利于调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 |
D.贵族之间的矛盾已经影响到帝国的稳定 |
罗马法是指古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推动罗马法不断完善的因素有( )
①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②疆域的不断扩大
③居民成份的日趋复杂
④为近代法律奠定基础
A.①②③ | B.①②④ | C.①③④ | D.②③④ |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规定:“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在上述情况下,可对取用他人木料者,提出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讼。”以下法律条文与该条款精神一致的是( )
A.“不得为了任何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
B.“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
C.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而获得解放 |
D.“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由最近的亲族继承” |
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私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法私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据上述观点,下列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罗马允许平民和贵族通婚的规定是对万民法的完善 |
B.查士丁尼法典属于万民法范畴 |
C.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境内的自由人 |
D.万民法主要解决境内自由人间的经济纠纷 |
《民法大全》规定: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材料所体现罗马法的原则是( )
A.依法治国 |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C.自由平等 | D.保护私有财产 |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规定:“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取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以下法律条文与该条款精神一致的是
A.“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
B.“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
C.“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
D.“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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