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体现了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特点,在程序法方面作了很多规定。如: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这些规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 )
A.更好地维护奴隶主的利益 | B.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
C.防止司法部门以权谋私 | D.使原告的利益不受侵犯 |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 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 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 )
A.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万民法保护 |
C.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都受公民法保护 |
关于罗马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十二铜表法》既是成文法的开端,又可以看作是公民法的典型代表 |
B.罗马的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狭隘性,可能与其存在大量习惯法有很大关系 |
C.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时,罗马的成文法已经比较完善,所以万民法基本上都是成文法 |
D.从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从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根本原因都是平民与贵族的长期斗争 |
《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这反映出该法的特点是
A.体现了理性原则和平衡观念 |
B.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C.注重保护私人财产 |
D.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 |
有学者指出:“罗马法的发展基本上不是按立法程序制定的.也不是君主个人独裁意志的结果,而主要是凭借裁判官的审判实践和法学家的理论活动,在改造和继承旧有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说明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具有( )
A.开放性和灵活性 | B.巩固统治缓和矛盾 |
C.随意性和实用性 | D.维系帝国影响深远 |
恩格斯曾指出,罗马法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它同时又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是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法”。罗马法之所以能够获得近代伟人的高度评价,究其原因主要是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突出表现在其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以下各项与以上三种精神对应,正确的一组是(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原则—公平正义 |
B.契约自由原则—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C.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专制 |
D.维护法律公正—保证公民财产—调节经济纠纷 |
罗马法学家莫特斯丁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则提到:“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它包括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对此表述正确的是
A.罗马法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 | B.罗马法追求男女关系的平等 |
C.神学思想在罗马社会影响日益式微 | D.罗马法的核心是调整公民人身关系 |
下图为古罗马正义女神象。它体现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如高擎的秤体现的是裁量公平,手握利剑体现的是法律的强制力。据此,双眼蒙布所体现的原则是,法官审案应
A.主要依据道德良知 | B.侧重听取证人证言 |
C.不受表象迷惑洞察事实真相 | D.排除一切干扰遵从民众意 |
有同学在学习了《罗马人的法律》后,整理了一份学习笔记。其中错误的有( )
① 按产生先后排序是“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
②《十二铜表法》的颁布体现了平民的作用
③ 随着对外扩张,外邦人自动获得了公民权,万民法体系形成
④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观念
A.①② | B.③④ | C.①③ | D.②④ |
《十二铜表法》规定,如买卖不动产和奴隶等,除当事人亲自到场外,还必须邀请五个证人和一名司秤参加,要讲规定的语言,做一定的动作才能生效。这一规定的目的是
A.维护罗马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 B.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
C.保留罗马法注重形式的传统 | D.维护罗马法的权威性 |
秦汉时期和罗马帝国时期是东西方文明的重大发展和成熟时期。这里的“文明发展”和“成熟“的含义分别是( )
A.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罗马法律形成完备体系 |
B.世袭制度被彻底废除,罗马法律形成完备体系 |
C.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罗马开始颁行成文法 |
D.世袭制度被彻底废除,罗马开始颁行成文法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对婚姻的定义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人法和神法的结合”,这就改变了罗马法中原有的“允许离婚,且不需要什么特别理由和手续”的现状。这一变化说明( )
A.罗马法注重保护妇女权益 |
B.婚姻制度逐渐走向世俗化 |
C.私有财产受到罗马法保护 |
D.基督教影响了罗马法的发展 |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规定:“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在上述情况下,可对取用他人木料者,提出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讼。”以下法律条文与该条款精神一致的是( )
A.“不得为了任何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
B.“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
C.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而获得解放 |
D.“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由最近的亲族继承” |
根据罗马的习惯和法律,代表共和国权力与尊严的元老贵族不得从事包括航运与金融在内的商业活动。共和末年,元老们常常通过亲属参与商业活动,同时,大量经商致富的“新人”也进入了元老院。政治权力便从各种不同的渠道,被引进到流通领域中去。这里论述的是( )
A.商品经济发展对罗马产生双重影响 |
B.罗马法具有超越时空的永恒价值 |
C.元老院职能发生了重大改变 |
D.公民法比万民法更灵活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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